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东省昌邑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邑市**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物美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瓶装罐头一件;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物美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南方黑芝麻糊一袋;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物美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黄色塑料袋装商品一件;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物美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散装水饺一袋;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物美超市内,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新莲藕224g、君健精选鲜腔骨672g。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物美超市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购物清单、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涛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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