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陕西省榆林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新房子村,窃取被害人陈某甲电动车电瓶一块。
2020年5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马家楼桥二手车市场附近窃取被害人耿某某电动车电瓶一块。
2020年5月19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百合园小区附近窃取被害人郭某某、陈某乙、魏某某电动车电瓶三块。经鉴定,涉案五块电瓶共价值人民币64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赃物均已经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右安门派出所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电瓶照片、GPS截图;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耿某某、郭某某、陈某乙、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等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暂住地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涉案电瓶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话录音;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博
检察官助理 武玥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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