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2014年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韦某某去到被害人韦某某承包装修工程的地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座**房,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了被害人韦某某一台华为畅享9plus手机(宝石蓝,全网通4+128GB,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069元)后离开现场。同日8时3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使用韦某某手机微信(微信号:wxid_y6abi053nz****)向自己名下的微信号wxid_pmfd09gays****转款人民币1950元,当日8时5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搭乘龚某某摩托车到达南海区**市场附近路段后,使用韦某某手机用微信(微信号:wxid_y6abi053nz****)向龚某某(微信号:wxid_9bsda576ry****)支付车费人民币25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自己微信(微信号:wxid_pmfd09gays****)于当日16时15分许,向向某某微信(微信号:love_xwj****)转账人民币700元兑换现金,当日17时19分许,向周某某微信(微信号:wxid_0q7ziogdnm****)转账人民币1000元兑换现金。
案发后被害人韦某某被盗窃手机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证人龚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京京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详见随案物品清单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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