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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窜至曲靖市麒麟区**街道**路**号,将被害人张某甲放在院内的活动脚手架盗走,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出租房内的一块手表、两枚金戒指盗走,将被害人计某某放在出租房内的一部苹果7手机盗走,将被害人包某某摆放在院内的货车轮胎、货车后门、蓬杆、货车站桩、货车护栏等物品盗走。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1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张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包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春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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