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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小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烟酒店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砸坏被害人张某某轿车后排车窗玻璃,盗窃得车内云烟(软如意)50条、云烟(细支祥瑞)16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7886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9日在昆明市富民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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