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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及现住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村委会**村****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翻墙潜入位于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镇**村委会**村的**废品收购站,并在该废品收购站内搭设的简易房里实施了盗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潜入**废品收购站后,在简易房内盗得废铜10袋,并通过步行携带(2次)、驾驶电动车装载(4次)的方式分6次将被盗废铜搬运至其家中的柴房储存。次日,其以7000元的价格将被盗废铜卖出。

2、2020年2月1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再次潜入**废品收购站欲盗窃剩余废铜,但其在简易房内发现现金、香烟等物品后遂转移了作案目标,最后盗得现金6100元、中华牌香烟一条(硬盒)及金色钥匙1条。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被盗的香烟(5包)、金色钥匙及现金310元。经鉴定,被盗的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4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且在疫情期间实施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健

检察官助理:邓嫽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新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及散件若干页(具体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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