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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万达广场一楼“诗普琳”珠宝店内试戴黄金项链时,趁营业员不注意将其脖子上试戴的一条黄金项链解开,将黄金项链藏匿在内衣里后离开。12月26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的住处查获被盗黄金项链。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扣押、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超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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