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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办事处******盗窃罪1986年4月29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1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危险驾驶罪2012年5月9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蔡县**办事处**村**庄曹某甲家中实施入室盗窃时,被曹某甲家人当场发现,后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某盗窃的现金、手机、银鹭牌饮料、小目标香烟价值110元。被告人刘某某1986年4月29日因盗窃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1年9月刑满释放。2012年5月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手机、饮料、香烟等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曹某乙、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及赃物照片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利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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