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8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在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执行逮捕。其间,于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10月20日对被告人刘某某作***鉴定。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宝山区逸仙路3457号上铁何家湾运转服务所用自带的螺丝刀撬开位于二楼的201室、205室房门,并在205室内盗走被害人邱某某所有的“透真”牌玻尿酸多效保湿霜一瓶、“透真”牌玻尿酸多效保湿洁面膏二瓶、“透真”牌玻尿酸多效保湿精华液一瓶及黑色尼龙化妆包一只,随后逃离案发现场。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1元。
2020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宝山区月罗路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的到案等情况。
2.被害人的陈述与书证被害人邱某某提供的购买凭证截图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邱某某涉案财物失窃的具体情况。
3.书证收据与证人朱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涉案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情况。
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书证调取视频资料的说明、刑事摄影件、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进入案发现场的情况。
5.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赃物以及调取作案工具的情况。
6.鉴定意见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51元的情况。
7.鉴定意见上海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证实在案发现场201室提取的塑料包装袋上的指纹系被告人刘某某左手拇指所留的情况。
8.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无***,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的情况。
9.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勘查检查作案现场等情况。
10.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逸仙路3457号与案发地址上铁何家湾运转服务所出租房系同一处所,以及案件管辖的情况。
11.书证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主体身份,前科劣迹情况。
1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黄卉
检察官助理:张强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百七十二页,光盘一张,补充材料四页。
3.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备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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