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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区**小****单元**室。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2日6时10分许,在本市****号“**数控刀具店”门口,窃得投递至该店的快递盒一个,内有被害人江某某购买的日本京瓷、韩国克洛伊品牌的各种规格的金属数控刀片42盒计420片(共计价值人民币13030元),后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9月4日在本市牛庄路、六合路处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并查获价值人民币8396元的刀片290片。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查获的赃物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购买后由快递投递至本市****号店门口、装有价值人民币13000余元的进口刀片420片的快递盒被窃的事实。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9月2日6时许,将一个装有工业用刀片的快递盒投递至本市****号的五金店,因店门没开,遂按惯例放在门口,次日从店老板处得知该快递被盗的事实。

3.证人王某乙、钱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民警接指令后,于2020年9月4日下午在本市牛庄路、六合路处,将根据照片确认涉嫌盗窃的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的事实。

4.**数控刀具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单和证明、被害人江某某提供的购买发票,证实被告人所窃刀片的品牌、型号、数量及价值。

5.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有关照片等书证,证实本案部分赃物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实施盗窃的事实。

7.被告人刘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卫  萍                  

检察官助理 束传江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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