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住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购买了一张手机号码为1863615**** 的手机卡。该手机卡原机主为被害人李某某。2019年3月份刘某某使用该手机号码登陆京东APP发现无法正常登录,遂通过短信验证码的方式登录京东APP。2019 年 12 月8日,刘某某在购买华为mate30pro 手机时使用了京东白条支付,支付后发现不是自己的京东白条,便取消订单。而后刘某某又在明知该京东白条归他人所有的情况下使用京东白条购买了一个华为 mate30pro 手机、该款手机的手机壳、 华为手表等物品。2020 年1月份刘某某又购买了华为的手机壳、2个手机游戏手柄、外套、裤子、两双耐克鞋、华为耳机等。其中部分使用该京东账号绑定的李某某的信用卡支付。经统计刘某某盗刷李某某的京东白条和信用卡共计13163.06元。
李某某信用卡还款2963.06元,2020年2月12日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某京东白条还款11315元,刘某某被抓后主动归还11315元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游戏散热手柄等;2.书证:报案书、抓获经过、工商银行卡查询明细截图、京东账号订单及支付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京东订单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的京东白条仍用以购物,金额达人民币13163.0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文峰
检察官助理:许敏敏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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