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组**,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宿舍楼**,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五大街与龙飞北路翔隆大厦,在6楼648室盗窃被害人何某某、代某某的2双361度牌鞋子,4盒泰山牌香烟(价值约44元)。经评估2双鞋子价值420元;在6楼656房间盗窃被害人段某某的现金500元、1条帝豪牌香烟(价值约100元)、1箱牛肉(价值约430元);在4楼429房间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2瓶红酒,经评估价值共367元。以上被盗财物共计约1861元。
2.2020年5月4日下午17时许,刘某某到翔隆大厦4楼435室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的1个电热水壶和1只烧鸡(共价值约110元);在6楼606室盗窃被害人张某甲的1个电热水壶(价值30元)。
3.2020年5月17日上午10时许,刘某某到翔隆大厦员工宿舍6楼640房间门口盗窃被害人董某某的1双回力运动鞋(价值169元),在去其他房间过程中将运动鞋丢弃。又意图继续盗窃时被群众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刘某某亲友退赔部分被害人钱款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考勤记录等;2.被害人何某某、张某某、段某某、董某某、朱某某、张某甲、代某某的陈述;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物证有部分涉案物品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鞠 锋
书记员:卢永幸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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