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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123281991********,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现住镇巴县**镇**村**组,无业。2013年11月15日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天津市西青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镇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系累犯。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的母亲陈邦珍负责镇巴县平安镇两河村的健康扶贫工作。因陈邦珍不会使用电脑,便让其儿子刘某某帮忙干健康扶贫的相关工作。自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帮其母亲帮忙下乡开展健康扶贫工作之机,多次使用POS机盗刷辖区群众的银行卡。

1.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平安镇两河村金鸡沟小组贫困户邓乾芳家中开展扶贫工作,以帮助查询邓乾芳扶贫资金是否到账为由,使用POS机盗刷邓乾芳一卡通内现金200元,5月8日以同样的手法分三次盗刷邓乾芳卡内现金600元。

2.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平安镇两河村金鸡沟小组贫困户陶从林家中开展扶贫工作,以查询其扶贫资金是否到账为由,用POS机分两次盗刷陶丛林一卡通现金120元,5月7日又用POS机分两次盗刷陶从林卡内现金400元。

3.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平安镇两河村土桥小组低保户贺德成家中,以给其查询国家发的钱是否到账为由,盗刷贺德成卡内现金200元,5月5日以同样的手法又分三次盗刷贺德成卡内现金600元。

4.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到平安镇两河村特困户王邦安家中,以给其办卡为由,将王邦安的银行卡骗到手,2018年5月至9月多次盗刷王邦安及其妻子段定菊卡内现金共计3300元。

5.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平安镇两河村徐家河坝小组陶明友家中,以给其查询国家发的钱是否到账为由,用POS机盗刷陶明友卡内现金250元。

6.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平安镇两河村阳坡岭小组王朝礼家中,以帮助王朝礼查看低保金是否到账为由,用POS机盗刷王朝礼卡内现金400元。

7.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平安镇两河村阳坡岭小组杨清芳家中,以村上要收银行卡的名义让杨清芳将银行卡拿出来,用POS机盗刷杨清芳卡内现金250元。

8.2019年6月14日至6月15日,平安镇陈家岭村陈家岭小组黄厚刚在两河村参加培训,在被告人刘某某家暂住两天。6月15日晚黄厚刚提出让刘某某帮其清理手机内存,刘某某看到黄厚刚的手机壳后面放着银行卡和身份证,临时起意便使用黄厚刚的银行卡绑定其微信并问到黄厚刚的微信****,将黄厚刚卡内的3700元现金分两笔转入其微信****。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平安镇辖区8名群众的银行卡内现金共计10020元。其中邓乾芳、贺德成、陶明友系平安镇低保户,王邦安系特困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卫东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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