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6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安置区东院**号楼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此处的24个铝合金纱窗和4个塑钢纱窗(经鉴定价值共计2120元)盗走。现刘某某已退赔人民币1000元给被害人王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某证言;4、受案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及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渊博
检 察 员:朱 青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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