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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联系电话1527398****,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路**号**栋**单元,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雨溪街道被害人苏某乙家中一楼堂屋内盗窃正在充电的雅迪电动车一台,后以650元价格卖给他人。经价格认定,该被盗雅迪电动车价格为:1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苏某乙的陈述;3.证人夏某某、苏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伟

检察官助理:周磊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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