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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街道**村**组**号。2015年08月15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依法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01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邵阳双清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02月07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依法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06月20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依法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依法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执行。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从响水村家中出发驾驶一辆电动车到北塔区资园市场,将电动摩托车停放在新月宾馆附近,步行经过邵阳市北塔区**社区**理发店时,趁店内无人,将放在**理发店内楼梯口墙上挂衣处被害人谭某某的一个皮包盗走,然后驾驶电动车离开案发现场到达资江河边,将包内2400元左右现金取走后,把皮包及包内其他物品扔进资江河里。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从响水村家中骑电动车出发,到北塔区**广场红绿灯路口**店内准备吃饭,趁店内无人,将被害人彭某某摆放在店内收银台旁壁柜的一台黑色VIVO手机盗走,后在邵阳市双清区广场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将手机变卖。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谭某某、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提取、勘验笔录;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洁

检察官助理:马艳君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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