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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镇**街**号盗窃罪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连平县忠信镇柘陂高速收费站出口处恒大工地宿舍内贺某某、周某某等人二十多部手机被盗,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套现贺某某的支付宝花呗、余额共计人民币3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移动业务受理单复印件、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南宁市公安局刘圩派出所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人员详细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罗某某、廖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个人信息页、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QQ个人资料及聊天记录截图、二维码图片截图、微信个人信息、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案,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惠琼

检察官助理:黄舒苗

2020年10月20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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