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镇**街**号,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丈夫杨某某、女儿、朋友张某某、张某某父亲前往鞍山市铁西通海大道**快餐店内吃饭,刘某某在饭店前台选取商品后,发现吧台前一饭桌上有一部手机,刘某某趁人不备将手机装入自己背包内,当日19时50分许刘某某等人离开快餐店。失主饭店老板儿子徐某某多次拨打丢失电话,刘某某不予理睬,并在到家后将手机关机。
2019年10月15日,经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涉案物品华为nova5pro8+256g绿色手机一部,约九成新、串码:863778047338410;价格认定市场参考价人民币贰仟肆佰肆拾陆元整(2446.00)。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被侦查人员抓获。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将盗窃的手机交给侦查机关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解除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树峰
助理检察员: 肖淇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值班律师复印件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