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号,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窜至安顺市客车东站对面公厕旁人行道将被害人陈某某价值2189元的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刘某甲将该辆电动车以400元价格销赃。2019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璨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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