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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现住西安市未央区**镇**号楼**室。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未央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杨某某通过网络相识,后相互添加微信。2019年8月27日,被告到杨某某位于本市未央区凤城七路鼎正大都城13号楼2单元1804室的家中见面,后趁杨某某睡着之际,用其右手食指指纹破解手机支付密码,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计转走2144,后逃离现场并拉黑被害人。2019年8月29日杨某某发现钱财被盗遂报警。同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被告人户籍证明;

5、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目无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9127****。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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