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路**街**附***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后街宿舍,2013年8月8日因吸毒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以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6月底的一个上午,被告人刘某某趁仓库员工都在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涟水桥3号公交站对面的爱玛电动车仓库一楼之际,将二楼左手第一间员工宿舍进门第一张床的床头柜内的一部华为手机和一瓶茅台集团的白酒盗走;
2. 2020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趁仓库员工都在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涟水桥3号公交站对面的爱玛电动车仓库一楼之际,将二楼右手第一间房间的铁皮柜内的一瓶剑南春白酒和3条硬盒中华香烟盗走;
3. 2020年7月4日或5日的一个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送完货之后,将湘潭市爱玛电动车总代理薛某某的送货货车,开至自己位于湘潭市雨湖区白石后街的住宿旁,将货车内的爱玛电动车专用电池盗走,搬至自己住宿房间内;
4. 2020年7月上旬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趁仓库员工都在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涟水桥3号公交站对面的爱玛电动车仓库一楼之际,将二楼左手第一间员工宿舍的进门第一张床的床头柜内的2张100元现金盗走。
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242元;合计被盗物品价值44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璠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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