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3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籍贯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乡**村**组。2017年10月24日刘某某因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1月9日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判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9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刘某某趁被害人许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广州市场景华路豫北一路路口北侧路边喝醉睡着时,将其身旁的黑色小米8手机盗走,被我局便衣民警在巡逻时当场抓获,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小米8手机市场价格为1730元。
2018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门诊三楼整形外科办公室,见办公室内无人,将办公桌上放着的黑色华为NOVA2手机偷走,后藏在自己上衣内侧的口袋内出门准备逃走,被害人代某某当场发现并抓获。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华为NOVA2手机市场价格为176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报案材料、前科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对被盗的手机指认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登记保存清单等;
2、被害人许某某、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 沂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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