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滑县**乡**村东地捡废品,因其三轮电动车没电了,其便趁周围人都在地里干农活无人注意之际,将停在地边的一辆未拔钥匙的**牌三轮电动车骑走,并留以自用。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丰收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另查明,滑县公安局已将被盗车辆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查获被盗车辆照片;2.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录像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平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滑县精神残疾人托养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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