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太和县**乡**村委会**庄**号。因盗窃,于2014年10月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于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张某某(四人均已判刑)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一辆电动四轮车到淮滨县新里镇、防胡镇等地多次盗窃被害人饲养的鸭、鹅等家禽,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于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张某某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一辆电动四轮车到淮滨县新里镇孟庄村集西村民组芦某某家门口,将被害人芦某某饲养的4只鹅、3只鸭子盗走,价值人民币7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叶某甲等人又到本村民组王某某家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饲养的6只鸭子盗走,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19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于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张某某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一辆电动四轮车到淮滨县新里镇孟庄村蔡集东村民组陈某某家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饲养的8只鸭子盗走,价值人民币500元。
3、2019年5月29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于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张某某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一辆电动四轮车到淮滨县防胡镇付庙村梅老庄梅某某家门口,将被害人梅某某饲养的3只鹅、3只鸭子盗走,价值人民币600元。
案发后,淮滨县公安局扣押了张某某的白色金彭牌电动四轮车一辆、叶某甲的豪爵牌HJ150-26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视频提取及光盘制作说明、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未羁押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3.证人于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朋
检察官助理:胡靖妮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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