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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 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汤阴县**镇**商店内购买商品时,发现鞋盒上放着一部手机,便用钱包遮盖手机,趁机将被害人付某某的手机盗走。经鉴定 ,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退赃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付某某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伟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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