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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2020〕1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镇**村**组。曾于200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号**五金城**楼,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存放货品的库房,盗走一箱新意达牌面盆水龙头,内有796型号鱼尾水龙头144个,被当场查获,所盗水龙头均全部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估价,所盗水龙头共计价值人民币1080元。

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号**五金城**楼,从库房铁门上方爬入被害人沈某某存放货品的库房,实施多次盗窃,盗走库房内创名牌角磨机81150型号6台;82150型号4台;80100型号17台;87100型号2台;81100型号1台;80230型号1台;创名牌电镐91050型号1台;创名牌电钻64013型号10台;69010型号6台;64010型号4台;创名牌云石机43110型号5台;创名牌电锤93030型号3台;82125型号4台。经估价,所盗创名牌电动工具共计价值人民币8429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清单、收款收据、送货单、报价单、授权书、销售出库单、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周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光盘;7.其他证据材料: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被盗明细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玲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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