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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栋**单元**号,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来到赣州,暂住在其前女友殷某某租住的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期**栋**单元**室内的一室一厅房屋。2020年12月24时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发现邻居被害人夏某某的房门没关,遂推门进入夏某某家中,发现家中无人,便先后去了卧室、阳台和客厅查看,后返回客厅,在准备离开时发现被害人房间门后的挂衣架上有一个黑色挎包,便打开挎包并将包内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尔后离开现场。被盗现金被刘某某用于日常开销。

2020年12月27日16时,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3.辨认笔录:刘某某、夏某某等4人的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6.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周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静

检察官助理:刘敏

2021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95页。

3.光盘伍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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