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6〕1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在庄周大道东段 “**实木家具店”,被告人刘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回家休息之际,将店门打开,用农用机动三轮车盗走两张分体式大床、两个床垫、三个床头、六个床头柜,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486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没有前科。
2、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害人被盗床体等物品已被民权县公安局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3、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所盗物品外貌特征,及被抓拍的作案工具三轮车的特征。
4、收款条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将被盗家具折合现金5600元给了刘某某,刘某某给了王某某5600元钱。
5、鉴定意见证实:被盗两张分体式大床、两个床垫、三个床头、六个床头柜总价值为4860元。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7日晚上,其叔王某某开的“**实木家具店”店门被撬了,被盗了两张实木床、三套床头、两个床垫。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其丈夫刘某某用农用机动三轮车从外面拉了一些床和床垫子等家具类的东西,经追问其丈夫说拉(指偷)人家的,其骂了其丈夫,后来东西一直在其家放着。
8、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5月27日晚上,其中中实木家具店被盗了两张软包实木床、 三套床头柜、两个床垫。
9、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开着其家的五征牌农用机动三轮车在 “**实木家具店”将店门锁弄开,偷了两张分体式大床、两个床垫、三个床头、六个床头柜,然后拉回家了。
本案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如何的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王某甲证言、物证照片、鉴定意见、扣押发还清单、领款条等书证相印证,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所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单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邓 鑫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41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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