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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林州市**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林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晚上19时左右,刘某某到常某某经营的废纸收购站财物内盗窃,从抽屉内盗窃现金2400元后离开。

刘某某之前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0日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监控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出于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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