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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68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码头修理铲车的期间,趁周围无人之机,用一根输油管将铲车油箱里的柴油吸出,后导进一只容量为30升的白色塑料桶,将铲车里的柴油盗走。盗窃到一定的油量后,刘某甲便将被盗柴油装上一辆车牌号码为粤M2Y****的锋范牌白色轿车运载到汕头市**镇,以每升柴油约人民币2.4元的价格销赃给“元某某”(基本信息不详,在逃)。经查,刘某甲在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将被盗柴油先后16次销赃给“元某某”合计得赃款人民币10900元,所得赃款已被刘某甲花光。2020年7月18日,刘某甲在盗窃时被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现场查扣轿车1辆、输油管1根、油桶8只、柴油0.2吨(价值人民币7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轿车1辆、输油管1根、油桶8只、赃物柴油0.2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违法记录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朱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块;9.电子证据:光盘1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越佳

检察官助理:张玉珊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块。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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