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德安县**镇**路**号。2020年0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20年4月2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蓝色三轮摩托车行至德安县**道文华大桥工地,盗窃了一些金属制品。
2、2020年4月24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再次驾驶蓝色三轮摩托车行至德安县**道文华大桥工地,盗窃了8块盆式支座。后将盗取的8块盆式支座销赃给东梅废品收购站。
3、2020年4月24日晚上22时许,刘某某又驾驶蓝色三轮摩托车行至德安县**道文华大桥工地,盗窃了2块钢模及1个灯地龙。后将盗取的2块钢模及1个灯地龙销赃给东梅废品收购站。
经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中8块盆式支座及2块钢模总价值为人民币10840.2元。
案发后,被盗的8块盆式支座、2块钢模及1个灯地龙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清单、发还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 宏
助理检察员:夏志勇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