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51990********,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人,瑶族,文盲,阳江市阳东**工业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乡**村**组**号,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工业区**路**号阳江市阳东**工业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阳江市阳东区**工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先后多次盗窃公司车间内存放的电线及马达,将盗窃所得的电线及马达卖给废品站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擅自将**工业有限公司车间内约35斤的电线运到孔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贩卖,得款约385元。
2.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擅自将**工业有限公司车间内一个马达运到东城镇**村对面的废品站处贩卖,得款300元。
3.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擅自将**工业有限公司车间内约54斤的电线分两次运到魏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贩卖,得款约540元。
4.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擅自将**工业有限公司车间内约43斤的电线运到孔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贩卖,得款约473元。
5.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擅自将**工业有限公司车间内约51斤的电线运到孔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贩卖,得款约561元。
2020年2月11日9时许,民警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工业区**路**号附近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孔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证人曾某某的证言;5.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6.指认材料、送货清单、出货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广通
检察官助理:梁耀元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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