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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小区**栋**单元**楼**号。曾因犯赌博罪、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6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2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1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到珠海市香洲区凤山街道奥园广场一期**楼**餐厅,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机,盗得其摆放在餐厅大厅桌面的一台苹果11手机(价值人民币3755元)。

2020年11月1日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并追回手机,现已归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刚

(院印)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现有黑色短袖T恤和灰白色长袖毛衣各一件被保管在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南溪派出所,一并提请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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