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屯留区**镇**路**号,住长治市屯留区**乡**村。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进入屯留区人民医院住院部三楼医生办公室,从熟睡中病人家属宋某某口袋盗得1万元。
2、2019年10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进入屯留区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二楼病房,盗得病人家属林某某价值1053元手机一部及王某某价值73元手机一部。
3、2019年12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进入屯留区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二楼病房,盗得病人家属陈某某价值分别为259元、123元的手机各一部。
4、2019年12月28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进入屯留区嘉之慧医院二楼内科16号病房,盗得余某某价值65元手机一部,现金200元。
5、2019年6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紫坊菜市场聪聪水果店内盗窃张某某手机一部,当场被发现后被民警抓获。当日刘某某因盗窃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5次,既遂4次,未遂1次,盗得财物共计117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徐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宋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明
检察官助理:李珊珊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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