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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预谋盗窃输油管线内的柴油。经多次踩点预备,两人于同年6月2日晚驾驶摩托车携带电焊器械、手工钻、钢管、铁锨、阀门等工具,在济阳区崔寨村田地内的鲁皖二期西线输油管线上焊接阀门、打孔并安装橡胶软管,致管线内柴油零星泄露。同年6月5日晚,两人在此清理油土,预窃取输油管线内柴油时被蹲守民警发现,刘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为窃取国家柴油,采取焊接阀门、打孔的手段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输油管线,导致柴油零星泄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晖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济南市第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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