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尚岩镇**村。因犯重婚罪,于2010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2日被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兰陵县尚岩镇文峰广场北赵某甲家中盗窃作案6起,涉案价值1450元,其中既遂5次,未遂1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步行至兰陵县尚岩镇文峰广场北赵某甲家附近,翻墙入院后,盗窃腊梅一棵,价值 300元。
2.2020年1月27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三轮车行至兰陵县尚岩镇文峰广场北赵某甲家附近,翻墙入院后,盗窃银杏一棵,价值150元。
3.2020年2月6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北汽绅宝轿车行至兰陵县尚岩镇文峰广场北赵某甲家附近,翻墙入院后,盗窃榆树一棵,价值 600元。
4.2020年2月13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步行至兰陵县尚岩镇文峰广场北赵某甲家附近,翻墙入院后,盗窃桂花两棵,价值 200元。
5. 2020年2月的一天晚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步行至兰陵县尚岩镇文峰广场北赵某甲家附近,翻墙入院后,盗窃桂花一棵,价值 100元。
6. 2020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北汽绅宝轿车行至兰陵县尚岩镇文峰广场北赵某甲家附近,翻墙入院欲盗窃桂花树时,被赵某甲、赵某乙抓获。经鉴定,该株桂花价值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京慧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补查材料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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