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中角乡**村**号,住延安市宝某某**镇,2016年7月27日因盗窃被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13时许,乘坐班车由姚店镇至青化砭镇农贸市场赶集,在赶集的过程中趁被害人安某某购物时,将手伸入安某某外套上衣口袋,扒窃了被害人装在上衣口袋的400元现金。赃款己全部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众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延安市宝某某姚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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