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刘**,男性,1976年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6********,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号*号楼*单元*号。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听取了被害人马**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先后四次进入梁园区新建路冷冻厂拆迁指挥部二楼西面第一间办公室,盗窃一盒芙蓉王香烟、四盒中华香烟,一部数码相机,一个茶杯,半盒红茶,半盒绿茶、四盒细南京烟。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580元。
案发后,追回数码相机和茶杯,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邢**的证言;3、被害人马**的陈述;4、被告人刘**的供述;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静
检察官助理:宋 莹
二0二0年十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刘**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证据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