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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2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镇**家属区。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06月01日因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9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于2020年05月14日、17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新明矿大门西侧一处平房用螺丝刀撬开窗户,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被盗物品经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被鉴定物品于2020年05月1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贰佰肆拾陆元整。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06月01日在其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新明矿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品行证明等;

2. 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叙

20200922

                     

                         

附件:1.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至阿城区**镇;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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