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9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路**号,无固定住所。曾因盗窃,于2014年11月20日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含山县、巢湖市**经济开发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共盗窃5辆电动车,涉案金额12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7日的白天,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含山县**镇**路“**服饰”店东侧路边,发现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二轮车,用自带的电动车钥匙别开车锁然后盗走该车,后自述将该车以26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收破烂的。经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电动二轮车价值1960元。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含山县**镇**商城**栋**单元楼梯口,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二轮车,用自带的电动车钥匙别开车锁然后盗走该电动车并骑回和县。经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电动二轮车价值2320元。
3.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含山县**镇**行政村**路路口的“**商店”门口棚子里,发现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苏美克牌电动三轮车,用自带的电动车钥匙别开车锁然后盗走该电动车并骑回和县。经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电动三轮车价值1020元。
4.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巢湖**小区工地旁边,发现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追梦鸟牌电动二轮车钥匙未拔,就将该车盗走,随后又将该车藏匿在**小区**期**楼道入口处。经巢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电动二轮车价值1740元。
5.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巢湖**三期工地**有限公司大门口的辅道上,发现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人人家牌电动三轮车,用自带的电动车钥匙别开车锁然后盗走该电动车并骑回和县。经巢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电动三轮车价值576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被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红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蓝色苏美克牌电动三轮车、追梦鸟牌二轮电动车、人人家牌电动三轮车已分别发还相应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钥匙2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及发票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梁某某、吕某某、尹某某、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祥
检察官助理:毛小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卷,证明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钥匙2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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