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5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6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林奥嘉园小区西门外清林东路路边,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男,28岁,辽宁省人)停放在此处的小牛牌电动二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5340元)。上述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23时许,在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村出租房的住处被民警查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席瑞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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