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3*******,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小学肄业,开挖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乡**村**尾**号。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坐公交车从少阳到达芦林汽车站,之后步行至铜钹山大道三里亭附近,见程某某家一楼的后门没关,便进入程某某家,到三楼卧室,将床头柜里一个未上锁的保险箱里的一条男士项链(卓尔牌,重76克,估价42363元)盗走,之后逃离现场。9月2日下午5时,刘某某出卖盗来的金项链时被抓获,金项链已发还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物证照片1张、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3张、刑事判决书-(2019)赣1103刑初271号、证明、人口信息表;
2.被害人陈述: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勘验笔录1份、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1张、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平面示意图1张、照片7张。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价鉴字[2020]80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4236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具有坦白、赃物已被追缴并返回、累犯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争鸣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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