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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刘**,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3日经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患未特定的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刘**在罗平县**镇*******办公区场院上,将郭**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袁**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海莲

检察官助理:王靖灵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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