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8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某(绰号“德国”,在逃)、杨某某(音,另案处理)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车行租赁部租用贵GAX***五菱牌商务面包车,并一起驾车到贵州省石阡县。9月11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以接线的方式在石阡县泉都街道***小区**栋***楼下盗窃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9196.2元的红色豪爵铃木踏板车,然后刘某某将该车骑至石阡县**中学附近隐藏。陈某某又在石阡县汤山街道**社区**小区**号门口盗窃被害人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8368元的黑色本田踏板车,并骑到石阡县**中学附近,与刘某某、杨某某会合。三人将两辆踏板车装载上租来的五菱牌商务面包车,由杨某某驾驶车辆沿省道往安顺市方向行驶。途经石阡县龙井乡时,陈某某叫杨某某开车先走,其与刘某某又在龙井乡**村**组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价值7002的白色踏板车。二人将该车骑到石阡县白沙镇加油站时,陈某某又在加油站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价值8487.48元的白色豪爵铃木踏板车。后陈某某与刘某某各骑一辆踏板车,至石阡县***镇***小地名)处时,因雨太大,陈某某与刘某某将在龙井乡与白沙镇盗窃来的踏板车隐藏于一条偏僻小路上,陈某某在该处用手机微信软件定位后,将位置信息发给刘某某。然后,三人驾驶面包车返回安顺市,并将在石阡县泉都街道和汤山街道盗窃来的两辆踏板车运至西秀区****区地下车库里面隐藏。9月11日下午,刘某某与陈某某再次驾驶贵GAX***面包车根据之前的微信定位,返回石阡县本庄镇***。二人在转运藏匿的踏板车时,被石阡县公安局布控的民警发现,陈某某跳车逃跑,刘某某被当场抓获,刘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班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莫某某、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353.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 娓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3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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