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县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3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4月7日13时30分左右,民警在会泽县城通宝路仁安医院门口将正在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携带的挎包里查获毒品净重5.74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40个。

2、2015年6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会泽县城温泉路西华通讯手机店内盗窃一部价值1079元的波导L9手机、一部价值490元的TCLP500M手机。该两部被盗手机,于2015年6月28日由办案民警依法发还被害人。

3、2015年6月26日19时左右,刘某某伙同詹某某(另案处理),在会泽县城西直街中国移动公司手机店内,盗窃了一部价值3069元的VIVOX520L手机、一部价值3079元的VIVOX5MAX+手机、一部价值1799元的VIVOY27手机、一部价值2390元的金立GN9006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犯罪具备坦白情节,对被告人刘某某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卷外材料10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