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6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人,住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人,住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5月17日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人,住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窜至任县**小区南区,利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7号楼东侧的比德文牌电动汽车盗走。后刘某某以抵账形式将盗窃的车辆卖给被告人宋某乙,宋某乙又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宋某甲。经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比德文电动汽车价值23166元。
2、2018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窜至任县**小区,利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6号楼西侧路边的白色雷军牌电动汽车盗走。经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白色雷军牌电动汽车价值2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宋某甲、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宋某甲、宋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宋某甲、宋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书凤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任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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