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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诈骗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武功县****村。2011年8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2013年12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合并执行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3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乘坐其以前认识的崔某某出租车时,以借用崔某某手机为由,三次将崔某某手机支付宝账号内共计8000元人民币秘密转至其本人支付宝账户中,后删除转账记录。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借用被害人李某某手机为由,将李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20000元秘密转至其本人银行卡上,后删除转账记录。

上述两笔共计28000元被其挥霍花用。

2019年3月份,刘某某在商州区**公司担任公牛插座推销员期间,虚构该公司进行“为现有商户安装广告牌,安装费为8800元,安装后返还8800元货物的活动”为由,骗取镇安县**镇**商店业主王某甲8800元。

2019年4月21日,刘某某在商州区**公司担任公牛插座推销员期间,虚构该公司正在做预付货款赠送货物的活动,骗取山阳县**街办**店向某某2000元。

2019年7月1日,刘某某在商州区**公司担任公牛插座推销员期间,以商家搞活动为由推销“公牛插板”,诈骗镇安县**街办张某某货款1946元。

上述三笔共计12746元,被其挥霍花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银行账号明细、手机通信及转账截图、归案说明、判决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等证言;受害人李某某等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将所盗窃、诈骗所获得的财物予以挥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辉

检察官助理:耿鑫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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