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因涉嫌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造纸厂小区配电房,将配电房内变电箱上尚未投入使用的铜牌卸载,放置于配电房一角。并于次日下午,事先联系好收废品的魏某甲后再次进入配电房内,用割刀将输送备用电源的电缆割断,等魏某甲到达造纸厂小区后,刘将割断的电缆、铜牌搬至货车上,回到收购站称重,刘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7030元。经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电缆价值人民币3814元,铜牌价值人民币14025元。
直至2019年12月3日15时许,小区物业发现2号楼灯不亮,造成照明灯电力中断近22个小时。
2019年12月20日,刘某某带魏某乙开车至小区配电房里,将一截2米多长的电缆线交给魏,在离开小区大门口时,被保安拦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视频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魏某甲、魏某乙、史某某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7.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并且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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