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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妨害公务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2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2011年在广西岑溪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因盗窃罪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3月刑满释放;2016年因盗窃被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19年9月1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门口充电棚车棚,趁四周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的一辆车牌为粤E4****的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得手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03元。

2019年8月7日19时,平洲派出所民警在广州荔湾区**村**路边抓捕被告人刘某某时,已向其出示证件并表明警察身份,然刘某某不配合警察检查并拼命挣脱逃跑,在民警对刘某某实施控制时,刘某某用拳头、脚对民警王某某和曾某某进行殴打,并用牙齿咬王某某,致使王某某的腿部和手多处受伤,曾某某的脚和手多处擦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曾某某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等;3.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2019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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