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陇川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曹某**街道**村**村**号,现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曹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偷开机动车,于同年9月24日被曹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未执行),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曹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30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曹某**街道**村**快购超市门口,盗窃宋某某停放的鲁******号灰色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一辆。经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064元。案发后已被追回退还给宋某某。
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23日10时10分,驾驶其盗窃宋某某的鲁******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河南省民权县黄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大道与绿洲办事处老城村交叉口处时,碰撞王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后驶离事故现场,造成两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6.8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鲁******号轻型栏板货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所在村党支部证明、收到条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曹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出警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峰
检察官助理黄迪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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